每月定期發送 第一七八期 2021-10-1 (五) 出刊








本月主題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發布

【農田水利署綜合企劃組】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發布

壹、前言

農田水利法於109年10月1日施行,農田水利署(簡稱本署)並於同日成立,農田水利會正式改制升格為本署各管理處(簡稱管理處)。依據農田水利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為籌措農田水利事業經費,第1項由國家承受資產之使用、收益及處分均以活化收益方式辦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28條、第4章及第6章之限制;其活化收益之項目、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9年11月30日訂定發布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簡稱本辦法),作為本署辦理非事業用不動產出租、處分及開發之依據。

本辦法自發布以來迄未修正,惟經管理處反映實務執行上遇有疑義,為增加非事業用不動產經濟效益,以籌措農田水利事業經費,本署與管理處實務執行檢討後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於110年6月7日辦理預告程序,並依預告期間各界提供之建議修正,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9月30日農水字第1106030676號令發布實施。

貳、修正重點說明

  1. 修正非事業用不動產屬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且「可單獨建築」之土地,得辦理公開標售;另增訂可供建築之土地,得以合建方式共同開發,及出租後承租人得申請於出租土地新建建物。
  2. 調整非事業用不動產得逕予出租之適用範圍,除原農田水利會投資或出資成立之企業,得逕予出租予該企業使用外,原農田水利會捐助(贈)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亦得比照適用。
  3. 明定承租人申請於承租土地新建建物之申請方式及要件。

參、結語

為達原農田水利會資產效益最大化,並專款專用於農田水利事業,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使用性質,依據農田水利法第23條第3項規定須活化收益,其性質與一般國有財產不同,為提升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運用收益,並增加非事業用不動產經濟效益,本署因應各管理處實務作業需求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以供本署暨各管理處作為實務執行之參據,後續亦將配合實務作業持續檢討,期能達到有效處理、運用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增加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經費之目的,以利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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